自今2016年10月1日起,生育保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.5%由用人单位缴纳,参保女职工可享受产前检查费、生育医疗费、生育津贴三项生育保险待遇。职工个人不缴费。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%的,按照300%作为缴费工资;若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%的,按照60%作为缴费工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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